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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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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1、本保险产品最早生效时刻为投保后第三日零时。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
3、被保险人:本保险产品被保险人须为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且必须为投保人雇佣的正式员工(须有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
4、承保被保险人年龄范围:16至65周岁。整单6人起保。60岁以上被保险人,各项保障责任保额减半。
5、投保份数限制: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6、本保险产品不承保职业类别为S类人员,职业类别查询网址为:http://service.ehuatai.com/page/occupation/mobile.jsp;若实际出险时职业类别高于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则每高一类,各项责任保额减半一次。
7、投保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含“钢丝绳、钢铁、危险品、石油、渔业、打捞、幕墙、船舶、爆破、开采、钻井”关键字的投保人不能投保本方案。
8、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且仅限上述医院的普通部,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不承担在下述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津贴的赔偿责任: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山东省金乡县的所有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承德市第六医院、兴隆县人民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长宁县中医医院、辽宁省铁岭市及山东栖霞市所有医院。
9、被保险人因非工作中的溺水和高空坠落(离地2米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0、被保险人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未违反交通法规但在交通事故中须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5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1、索赔时,须提供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出险前3个月内的社保(含职工医保及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若没有社保缴纳记录,则保险人按7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2、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生产相关的作业(含高处作业)时,应按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或者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安全护具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若因不遵守安全规范要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
13、对于特种作业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必须持有国家应急管理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否则对于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不含高空作业证)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对于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书进行高空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按5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4、营业执照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天津市的不属于本产品的承保范围。如未如实选择所在地区未尽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投保成功保险公司也将有权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予以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15、本保单出险人员退保时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16、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
17、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请及时致电我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
18、本产品由华泰财险授权科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向客户推荐,经纪公司在获得投保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19、适用条款:本产品的适用条款为《华泰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31202112142166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10221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10203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0、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进行线上【保全/批改(信息修改)、退保、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咨询与办理,如线上服务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1、发票形式:本保险产品在线趸交支付保费,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下载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22、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3、保单形式:本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24、在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过程中,保险人会根据产品投保要求通过可能知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相关核保信息,保险人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5、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出险人员退保时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26、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27、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条款可通过投保渠道或公司网站http://pc.ehuatai.com查询。如有问题或不符合投保要求,需在24小时内联系保险人,客服电话:400-609-5509。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五)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条(一)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的;
2. 被保险人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8.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9. 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2.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 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五)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住院;
(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导致的住院;
(九)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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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
户名: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账号:360287191910003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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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感谢您在我公司(海南宏利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海南宏利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太平金融产业园2号楼17层1702号房
(三)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编码:【2019810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长期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 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客服及投诉方式:0898-88285058
二、特别提示
(一)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二)请您向代理机构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保险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投保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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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保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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